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死亡
  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1.被保險人在國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按保險金額( 100%)給付。
  2.被保險人自出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在國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按保
    險金額二倍( 200%)給付。
  3.被保險人自出國之日起算超過三個月在國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按
    保險金額一倍半( 150%)給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前項所稱「出國」,指自被保險人通過中華民國出境海關關口之時起至
  進入中華民國入境海關關口之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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