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教
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者,
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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