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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