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下列規定申
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
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一、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
發入學。
二、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
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
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五)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規定辦理。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第六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
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
經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申請入學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
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二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
限。
〔立法理由〕 一、參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考量其衡平性,修正港澳學
生,現行辦法提供港澳生在臺居留未滿一年自請退學者,有重新申請
在臺就學之機會。
二、考量港澳生如接受師大僑生先修部之先修教育一年再入學大學,則將
超過一年之規定,爰放寬在臺停留期間未滿二年者得以適用。
三、配合增訂第六條之一,修正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援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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