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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 僱之當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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