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
  僱之當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