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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