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分區選擇適當場所設置視聽教育站,以供民眾
  收聽教育廣播及收視教育電視,教育電影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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