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科學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作七年
      以上著有成績或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對科學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縣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
      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鄉、鎮、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專科學校畢業從事研究或科學教育工作
      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科學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科學教育職務三
      年以上著有成績。
  五、省、市立科學館幹事,縣(市)、鄉、鎮(市)立科學館組長、幹
      事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科學教育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
      績或有專門技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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