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專業團隊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三次團隊會議。
  專業團隊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團隊會議召集、意見整合及工作協調。召
  集人之產生方式由專業團隊設置單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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