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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專業團隊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三次團隊會議。 專業團隊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團隊會議召集、意見整合及工作協調。召 集人之產生方式由專業團隊設置單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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