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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所屬特殊教育學校(班),提供其師資、 專業人員及設備等資源,協助尚未擬訂特殊教育方案之普通學校,輔導 其特殊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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