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其有重複參加本保險者,如發生同一
  保險事故時,以請領一次保險給休付為限,其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
  險費,概不退還。
  其重複參加政府舉辦之其他保險者,應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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