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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被保險人,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其有重複參加本保險者,如發生同一 保險事故時,以請領一次保險給休付為限,其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 險費,概不退還。 其重複參加政府舉辦之其他保險者,應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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