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
  任第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
  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四人,職務列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
  ,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
  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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