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
  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
  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
  表二) 感化教育未諭知期間者以三年計算。
  累犯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按附表二之表列標準,逐等增加其責任分數五
  分之一 (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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