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 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 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 表二) 感化教育未諭知期間者以三年計算。 累犯受強制工作處分者,按附表二之表列標準,逐等增加其責任分數五 分之一 (其計算方法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