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受戒治人為婦女者,應收容於女所,並與男戒治人嚴為分界。
  女所掌理女受戒治人事務,其職掌與戒護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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