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
  四、辦理面試。
  五、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
  前項第三款評閱成績之審查,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
  通知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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