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專利三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分五科辦事,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新式樣、物理、日用品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
    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電子、電機及資訊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之審查及
    其行政爭訟之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案件之處理,積體電路電
    路布局權之提請鑑定、調解及特許實施,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
    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機械、土木、醫學工程與產業機械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
    、舉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
    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第四科:醫藥、農藥、飲食品、嗜好品、微生物、生物技術及有機化
    學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
    明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
    、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液晶、無機化學與高分子化學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
    發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
    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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