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礦場安全管理員一人,擔任礦場安全主管。
礦場負責人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兼任(或兼
代)礦場安全主管。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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