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藥廠應設置儲存倉庫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
      產品及產品之儲存倉庫,應劃分待驗、准用與拒用之儲存區域。
  二、儲存須冷藏或為劇毒者,應具備適當之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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