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營公用事業,訂立或修正有關公眾用戶之收費,及各項規章,應呈由地
方監督機關,簽具意見,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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