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 業或機構。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 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