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
      業或機構。
  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
  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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