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徵收取得之地上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
  月內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
  已登記之他項權利與前項徵收之地上權空間範圍重疊者,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應一併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內容變更或塗銷登
  記。
  但已登記之他項權利屬其他公共建設設定之地上權,與前項徵收之地上
  權重疊者,主辦機關應與該地上權人協調辦理前項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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