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時,應檢具投 資計畫書七份;其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規定者,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 內之研究與發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