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時,應檢具投
  資計畫書七份;其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規定者,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
  內之研究與發展經費。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