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登記申請書,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申請人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
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
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著作名稱。
四、著作類別。
五、著作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國籍。
六、著作完成日或首次公開發表日。
七、登記項目。
八、登記原因及其發生年、月、日。
九、已註冊或登記者,其著作權執照號碼或登記案號。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行
之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之外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著作
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著
作首次發行日、首次發行之國家或地區、在條約或協定規定國家內發行
日及著作人之住、居所。如著作財產權係受讓取得者,並應記載其受讓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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