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著作權登記申請書,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申請人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
      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
      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著作名稱。
  四、著作類別。
  五、著作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國籍。
  六、著作完成日或首次公開發表日。
  七、登記項目。
  八、登記原因及其發生年、月、日。
  九、已註冊或登記者,其著作權執照號碼或登記案號。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著作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行
  之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之外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著作
  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著
  作首次發行日、首次發行之國家或地區、在條約或協定規定國家內發行
  日及著作人之住、居所。如著作財產權係受讓取得者,並應記載其受讓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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