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主管機關應將該電子申請
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主管機關對前項之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
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有前二項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司或其代理人。
〔立法理由〕 一、明定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程式碼時之處理方式。
二、考量解毒程序之進行,將可能會對資訊系統產生不可知之損害,爰明
定主管機關應將該文件予以隔離,並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
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以杜絕損害之發生。同時,為避免影響公
司或其代理人之申請權益,爰明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情事,以利
為適當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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