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攤販許可證者,應在當地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為限:
  一、政府冊列之低收入戶。
  二、經發證或登記有案目前仍從事攤販業者。
  三、領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
  四、經村里長證明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前項所稱當地係指受理申請之省轄市或鄉、鎮、縣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
  區域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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