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有關期初餘額之查核,應依審計準則 510
號「首次受託查核案件-期初餘額」規定,執行必要查核程序並出具適當
之查核意見。
〔立法理由〕
會研基金會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三號「首次
受託查核案件 -期初餘額」,規定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
號「首次受託-期初餘額之查核」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又
依準則總綱規定,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三號「首次受託查核案件 -期初餘
額」,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 510號,爰配合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
並配合酌為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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