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
目之事項。
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
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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