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油手冊在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作廢,並應向原發手冊機關繳銷。 如需申請換發,應檢同原配油手冊或原發手冊機關出具已繳銷配油手冊 之證明,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配油手冊遺失者,應由漁船主申具理由或漁會證明,依第五條規定程序 申請補發。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補發後,應副知配油單位登 記。 縣(市)漁業主管機關並於每月底彙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