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輸入之鹽,應依申請之用途使用,其未經鹽政機關核准而私自轉讓或移
  作其他用途者,於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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