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
  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