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
    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
    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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