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籌設地面站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經審查核可後
  發給籌設同意書,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經營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籌設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事業計畫書。
  三、財務能力證明書。
  四、下列文件之一:
  (一)交通部核准使用轉頻器函影本。
  (二)交通部核准設置地面站之核准函影本或地面站執照影本。
  (三)衛星轉頻器經營者同意其使用轉頻器之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
        影本及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暨相關資料(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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