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籌設地面站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經審查核可後 發給籌設同意書,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一、經營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籌設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事業計畫書。 三、財務能力證明書。 四、下列文件之一: (一)交通部核准使用轉頻器函影本。 (二)交通部核准設置地面站之核准函影本或地面站執照影本。 (三)衛星轉頻器經營者同意其使用轉頻器之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 影本及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暨相關資料(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