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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核發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時,應於該許可上加註使用期限。 前項使用期限由申請機關或事業依作業需要申請之,短期入出許可最長 以六個月為限,長期入出許可最長以五年為限,並得依申請入出自由港 區之性質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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