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核發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時,應於該許可上加註使用期限。
  前項使用期限由申請機關或事業依作業需要申請之,短期入出許可最長
  以六個月為限,長期入出許可最長以五年為限,並得依申請入出自由港
  區之性質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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