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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或虧損,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分配結果,應於董事會議決後一個月內,函知並 撥付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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