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或虧損,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分配結果,應於董事會議決後一個月內,函知並
  撥付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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