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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負責人應瞭解操作人健康狀況,並使操作人對所操 作之載具性能、飛航規則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瞭解後,始得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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