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營運飛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民航業運輸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經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合格。
  四、聘僱期間以三年為限。但期滿時業者因特殊需要,得報請民用航空
      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准續聘之。
  五、聘僱外籍駕駛員人數不得超過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數總
      和之三倍。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應經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並核發民航業運輸駕駛
  員檢定證後,始得擔任營運飛航。
  業者派遺國內航線營運飛航任務時,不得全由外籍駕駛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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