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臨時入出許可證程序如下:
  一、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四)向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於離開時繳還。
  二、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五)向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於離開時繳還。
  前項臨時入出許可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遺失臨時入出許可證者,應檢附證明書(如附件三)及取得原申請之本
  港區各單位證明後出本港區,並由管理機關註銷其臨時入出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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