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臨時入出許可證程序如下: 一、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四)向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於離開時繳還。 二、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五)向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於離開時繳還。 前項臨時入出許可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遺失臨時入出許可證者,應檢附證明書(如附件三)及取得原申請之本 港區各單位證明後出本港區,並由管理機關註銷其臨時入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