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總預算所
  列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分期按月分
  配;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
  行,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
  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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