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
  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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