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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機關會計制度,應以分章分條訂立。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之格式說 明與分錄舉例,應列為會計制度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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