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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