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中心文書處理校對、收發文、公文稽催、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本中心議事與會場管理等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各組室所屬業務管考及列管事項。
  四、關於本中心庶務、採購(置)營繕、財物管理及出納等事項。
  五、關於本中心駕駛、工友(技工)勤務派遣與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公務車輛調派、維護、保養與相關監理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對外公關、新聞聯繫及發布事項。
  八、關於本中心資訊業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九、關於本中心辦公處所管理及安全維護事項。
  十、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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