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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於撤職 、休職或免職時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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