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於撤職
  、休職或免職時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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