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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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