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醫事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醫療制度規劃事項。
    (二)關於醫療法、醫事人員相關法令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執業之管理輔導及繼續教育督導事項。
    (四)關於醫療糾紛鑑定行政事項。
    (五)關於醫學倫理相關事項。
    (六)關於醫師懲戒相關事項。
    (七)不屬其他各科掌理之醫事管理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醫院設立或擴充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醫院評鑑、教學醫院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立醫院經營管理之督導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公、私立醫療機構業務輔導事項。
    (六)關於醫療財團法人管理及醫療業務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醫療法人管理輔導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網規劃及區域輔導事項。
    (二)關於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救護車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醫院急診品質及緊急應變輔導事項。
    (五)關於毒藥物防治諮詢規劃事項。
    (六)關於急救教育宣導及訓練規劃事項。
    (七)關於災害防救及衛生動員之配合辦理事項。
    (八)關於醫事檢驗、放射機構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替代役人力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災難醫療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衛生機關對化學、輻射、天然災害等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緊急醫療相關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規劃、督導及評鑑事項。
    (二)關於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就醫體系之規劃、督導及醫療費用
          補助事項。
    (三)關於藥癮戒治相關事項。
    (四)關於社區心理衛生工作推動及民眾教育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衛生法規相關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一般醫學訓練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醫事人員證書核發事項。
    (四)關於專科醫師制度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相關辦法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衛生財團法人許可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醫療發展基金管理審核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醫事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輔導事項。
    (九)關於醫事人員之表揚及醫事團體獎勵補助事項。
    (十)關於醫學系公費生分發、補助事項。
    (十一)關於醫療廢棄物輔導事項。
  六、第六科:
    (一)關於人體試驗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人體試驗倫理之促進事項。
    (三)關於生醫科技法規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生醫科技之管理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人體器官移植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人體器官移植之宣導事項。
    (七)關於昂貴、危險性醫療儀器之審查及評估事項。
    (八)關於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之管理事
          項。
    (九)關於捐血機構管理輔導事項。
    (十)關於國血國用政策辦理事項。
    (十一)關於牙醫醫療事業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生醫科技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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