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為迅速執行救人、安置及防疫工作,得向民間徵用土地、
  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
  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
  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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