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
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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