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下列之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營養諮詢機構
      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
      之營養諮詢機構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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