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複審案,得組成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就產品之安 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實 地查核。
一、第一項有關實地查核規定由現行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移列修正,其餘酌 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二、「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已規定健康食品審議小組委員聘任程 序,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