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複審案,得組成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就產品之安
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實
地查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有關實地查核規定由現行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移列修正,其餘酌
    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二、「健康食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已規定健康食品審議小組委員聘任程
    序,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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