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不得濫用產前遺傳診斷,為非遺傳疾病診斷之胎兒,施行性別
  鑑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